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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

;解决方案;核工业

介绍

核电厂运行所产生的辐射曝露,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在较低水平。核电厂之设计及运作,应依个别规定限制工作人员之辐射。

辐射工作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有效剂量,五年内平均不得超过每年20毫西弗,任何一年不得超过50毫西弗。眼睛晶状体中的年等效剂量不得超过150毫希沃特,手、脚或皮肤任何部位的年等效剂量也不得超过500毫希沃特。

为了使个别的辐射照射保持较低,核设施的额外剂量限制低于上述应使用。只有在合理的例外情况下,才可接受年剂量超过20毫西弗的剂量。

对于在职业培训过程中参与使用辐射源的16岁以上但不超过18岁的年轻人,其有效剂量每年不得超过6毫希沃特。眼睛晶状体中的年等效剂量不得超过50毫希沃特,手、脚或皮肤任何部位的年等效剂量也不得超过150毫希沃特。

应用辐射照射最大值时,不得考虑为限制事故辐射危害和控制辐射源而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所引起的照射。这些措施的安排应使这种情况所造成的辐射暴露尽可能减少。

第一项措施引起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第三项规定剂量限值之一的,应当自愿采取措施。执行这些措施的人员应被告知与上述措施有关的危险。

除涉及人命的事项外,参与本节所述措施的人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0.5西沃特,皮肤上任何一点的等效剂量不得超过5西沃特。

核设施的辐射防护应以良好的活动规划、适当的工作方法、最新的辐射防护方法、仪器和防护设备、利用先前的经验以及核设施内不同组织单位之间的合作为基础。对实施辐射防护的承诺关系到整个核设施的工作人员。

辐射防护

  • 总经理
  • 责任经理应确保实施辐射防护的人员有足够的资源和权限。负责经理应特别监督旨在保持低辐射剂量的行动。

  • 辐射防护人员
  • 核设施营运机构内,应设立负责辐射防护实际工作及协调有关职能的单位。设施的辐射防护经理应担任本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辐射防护的任务和责任安排,应当在有关设施运行的文件中提出

    辐射防护经理必须指导设施辐射防护的实施。此外,他/她应组织发展辐射防护,并遵循该领域的国际经验。

    辐射防护单位应当了解设施的结构、一般技术工作原理以及设施的辐射源。本单位应通过测量监测设施内的辐射情况,并监督在设施的辐射防护控制区域内进行的工作和措施。

    辐射防护单位应当组织足够数量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设备。此外,单位应确保这些仪器和设备是可操作的,并根据给出的说明使用。

    辐射防护人员应有足够权力实施旨在保持低辐射剂量的措施,并有权力以辐射防护为由中断工作活动。

受感染工人的医疗监测

  • 辐射工作类别
  • 类别应包括那些工人的有效剂量超过工作造成的,或可能超过每年6毫西弗,允许的可能性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中导致异常辐射,或同等剂量或者可能大于3/10的剂量限制规定镜头的眼睛,皮肤,手或脚。

    乙类工人包括不属于甲类工人的工人。

  • 医疗监测
  • 以下是医疗监督小组的职责

    • 通过多次视察工作场所和使用其他职业保健方法,对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工作条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考虑到工作场所的接触物质、工作量、工作安排以及事故和暴力的风险,在规划工作、工作方法和工作空间以及工作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 调查、评估和监测与工作有关的健康风险和问题、雇员健康、工作能力和功能能力,包括因工作和工作环境引起的任何特殊疾病风险,以及因上述各点而进行的任何体检,考虑到员工的个性特点;
    • 提出行动建议,以改善工作的健康和安全,必要时使工作适应雇员的需要,保持和提高雇员的工作能力和职能能力,并监测行动建议的执行情况;
    • 就有关工作健康和安全以及雇员健康的事项提供信息、建议和指导,包括在雇员有充分理由要求时调查其工作量;

区域和区域划分基于设施的辐射条件

  • 分区基地
  • 剂量率测量和空气传播活性和表面污染(表面活性)浓度的测定应在设施中系统地进行。根据测量的结果,工作场所被划分为受控和监督区域。受管制和监督区域以外的区域在辐射防护方面是未分类的区域。

  • 监督区域
  • 如果某一区域的有效剂量可能超过1毫西弗,每年对眼睛的等效剂量为15毫西弗,或对手、脚或皮肤的等效剂量为50毫西弗,则该区域至少应定义为监管区域。

    监督区内的工作条件,必要时,根据辐射照射的性质和程度,对个体照射进行监测。该区域的辐射源和相关的辐射危险应予以适当标记。必要时,标识应注明该区域为监管区域。

    应向工人提供有关在监督区域内工作、辐射源的使用和与辐射源有关的辐射危险的指导。监管区域的辐射状况、区域轮廓和防护措施的充分性应通过定期检查加以核实。

  • 控制区域
  • 至少那些外部辐射剂量率可能超过3 μ西沃特/小时或每周停留40小时可能导致每年内部辐射剂量超过1毫西沃特的设施场所应定义为受控区域。

    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和工具

    工人

    衣服Bq /厘米2

    皮肤Bq /厘米2

    α发射器

    (1)放射毒性类

    0.4

    0.4

    0.2

    其他核素

    4

    4

    2

  • 控制区域
  • 控制区域的场所应当按照外部剂量率、表面污染和空气中活性浓度划分区域。至少要有三个区域。

    最低区域所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外剂量率≤25 μSv/h
    • 表面污染:β发射器≤4 Bq/cm22
    • 空气活动浓度≤0.3 DAC(导出空气浓度)。

    最高的区域由一些只有经过事先精心规划的短期停留的场所组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至少属于该区域:

    • 外剂量率≥1 mSv/h
    • 表面污染:发射器≥40 Bq/cm2
    • 空气中活性浓度≥30 DAC。

    外部剂量率、表面污染或空气传播活动的浓度可能在局部超过分类限度,如果有关分区用通道屏障隔开,并标有指示辐射情况、可能停留时间限制和所需防护设备的标志。特殊的辐射源应始终明显地标示出来。

    区域的分区划分和划分依据应当明确,并在入口处设置标志。区域辐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区域分类标志,以适应新的情况。

  • 控制区域内的移动
  • 进入控制区域的通道应受到监控。除最低区域外的房屋,应上锁或监控。在控制区域内活动的人员,应佩戴可见的个人徽章,以便识别和检查进入权限。在该区域工作的人员应随身携带个人剂量计(剂量计)。如果在工作场所接受的个人辐射剂量每周可能超过0.5毫西弗,应额外使用能够实时监测剂量的剂量计。如果剂量率可能超过每小时1毫西沃特,应配备警示剂量计(最好带有剂量率警报)。

    对控制区域内的游客辐射剂量进行测量。考虑到组中的所有个体,如果所测量的辐射剂量具有代表性,则可以使用组剂量计。

    至少防护服和鞋套应使用作为防护服,并辅以任务所需的必要额外防护装备(防护手套和鞋、呼吸器)。在合理的例外情况下,如果衣服的污染风险较低,可以用防护外套代替防护工作服。

    控制区域内禁止饮食、吸烟。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可以单独分配自助餐厅和休息区域。此外,饮水机的使用可能是个例外。但是,这些场所和配药器只能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前提是辐射测量能确保其使用不会对工作人员造成任何内部污染。

    离开控制区域的人员的手和防护服应用测量仪器检查表面污染。如果不超过一个工人的污染限度,该区域可以正常离开。超过表面污染限度的测量结果应予以记录。为清除工作人员之表面污染,核子设施应设有适当之场所,供个人去污之用。

    如根据表面污染测量,怀疑工作人员受到内部污染时,应立即使用内部辐射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测量。

辐射工作许可证

    在管制区内进行辐射工作,须持有辐射工作许可证。对于常规和重复性的工作,可能会签发永久许可证。辐射作业许可证之签发方法及责任,由设施之辐射防护程序定之。

    辐射作业许可或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

    • 许可证的作者和接受者
    • 授予日期
    • 工人(或主管及人数)姓名
    • 工作场所的任务和辐射条件
    • 工作描述
    • 有关剂量率、表面污染和空气传播活动测量的要求
    • work-specific剂量监测
    • 安全说明和防护设备

    辐射作业许可证应在工作场所可见。辐射防护人员有权并有责任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是否符合许可要求。在监测辐射工作许可和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对造成大量辐射剂量的工作进行记录。

辐射防护培训

    辐射防护培训的目的是为工人提供在受控和监督区域内正确工作的先决条件,禁止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和对实现辐射防护目标的影响。此外,培训应提供在工作场所发生不可预知的情况时采取一致行动的先决条件。工作阶段在要求高的工作场所进行辐射防护之前,也应尽可能接受培训。

    对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进行的培训,至少应包括其所颁布的辐射法规的适用部分、辐射和辐射风险的基本知识、在控制区工作的说明以及辐射照射监测的信息。

    对所有在管制区内工作之核设施长期及临时工作人员,应给予培训。此外,对于工作(如工作规划)对辐射防护效果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应给予专门的辐射防护培训。

    在进行培训和指导时,应强调工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辐射安全的负责。

    对国内外核设施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辐射防护培训。

    工作人员应以书面考试证明其辐射安全知识是否充足。考试应当制作考试记录,记载参加考试的劳动者姓名和考核的用人单位名称。

    设施调试前应已进行辐射防护培训。除初次培训外,还应定期组织进修培训。如果在培训方面考虑到核电站的具体特点和不同之处,就可以认为这两个芬兰核电站的辐射防护培训都是合格的。例如,书面材料分发给工人就足够了。在同样的基础上,瑞典的辐射防护培训也可以在芬兰的核电站获得批准。

辐射防护程序

    核子设施应订定辐射防护实施程序。程序至少应包括

    • 辐射防护的原则及负责实施这些原则的机构
    • 控制和监督区域的行为规则
    • 控制和监督区域的辐射测量
    • 辐射工作许可证政策
    • 个人监测
    • 实时和个人监测剂量
    • 医疗监察及辐射工作人员类别
    •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说明
    • 个人去污。

    辐射防护程序应按核设施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方式保持更新,并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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